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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08-09-2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人大办 字号:[ ]


  余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2000年7月27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余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经批准外,不得缺席。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内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丰席、驻县省、市人大代表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县委领导和县政协主席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七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单位或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单位的负责人和提案中的第一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同时听取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初审的汇报,然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下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在审议报告前,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须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需要报告执行结果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报告。

  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要适时听取其执行情况的报告,以监督决议、决定的执行。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可以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情况。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将报告文本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重大问题不超过3个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结果。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十八条 人事任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和《365bet官网投注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质询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条 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质询案时,提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用质询通知书将质询的内容、答复的时间等事项通知受质询机关,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工作委员会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后,经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成员认为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有关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_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应准备有关发言提纲。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表决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质询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人事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县内重大事项的意见,以决议、决定形式表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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