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制度
(2017年9月27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请假:
(一)因公务出国出境的;
(二)参加市级以上和县委重要会议或者重要活动的;
(三)参加市级以上组织安排的脱产学习培训的;
(四)患严重疾病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按下列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须在会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请假。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团长签字后,由代表团交由大会秘书处转报大会秘书长审批;不能出席代表团会议或分组会议的,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团长批准后,由代表团转交大会秘书处登记。
(三)不能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在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列席全体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四)不能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履职活动的,向县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下列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不能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须在会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二)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不能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履职活动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有关副主任书面请假。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请假未批准的,不得缺席。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连续两次或本年度累计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按组织程序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情况,记入履职档案,作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换届时留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